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有时借款产生时双方碍于情面,未订立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埋下纠纷隐患。在民间借贷中,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01.
未约定还款时间,可补充约定或随时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借贷关系中,如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人可与贷款人协议补充约定还款时间,如未补充约定或未达成一致意见,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所借款项,贷款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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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贷未约定利息,可补充约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只能主张逾期利息
02.
借款时,如贷款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补充约定利息,只要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息从约定。若未补充约定或约定未达成一致意见,视为没有利息。
在没有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或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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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民间借贷利息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如约定有利息,利息的保护也有上限。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如借款时间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后,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利息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诉讼时效为3年,注意及时行使权利
04.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如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从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可以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如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借款人以已超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经核查成立的,将不支持返还借款本息等诉讼请求。
05.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一些借贷关系中,借据或借款合同上会有保证人签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约定,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而在借款关系中有保证人时,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建议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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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借贷合同无效
06.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民间借贷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转贷他人,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此类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同时,如约定有高额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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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